现实生活中,由于遗嘱不规范导致的遗憾屡屡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写一份遗嘱,怎样的遗嘱才合法有效?
本文将从遗嘱的形式、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立遗嘱的作用、遗嘱执行、注意事项和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讲解。
一、遗嘱形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遗嘱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九条明确了遗嘱的六种表现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具备条件
不论哪种表现形式,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遗嘱人在神志不清或受欺诈、胁迫状态下所立的遗嘱应认定无效,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词条解释: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客体合法: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内容合法: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形式合法: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打印、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其中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形式,需要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
——词条解释:
1、遗嘱见证人的概念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
2、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3)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
三、立遗嘱的作用
1、有效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维护家庭和谐。
2、明确遗产范围。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清晰列明自己的财产明细,将为继承人省去不少麻烦。
3、遗愿定向传承。遗嘱可以使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将特定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
4、保障晚年幸福。立遗嘱是有效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手段之一。
5、防患于未然。无人知晓明天与意外哪一个先来,立遗嘱能够有效规避意外造成的损失。
四、遗嘱执行
(一)遗嘱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二)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主要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和权利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五、注意事项
尽管明确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案例因为疏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一)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2021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级被取消,不同份遗嘱同时存在且内容有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继承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三)特留份规定
《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四)民事行为能力测评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因此在立遗嘱时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是十分必要的。
以过往的真实案例为鉴,自书遗嘱存在较高风险,即便是去公证处做的遗嘱,也出现过因为未做精神鉴定而判为无效的情况。
而浙江遗嘱库建立了一整套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登记流程,经法律专家的严谨分析、论证和指导,通过专业的登记软件,借助专业鉴定、指纹录入、精准影像分析、法律见证、文件整合归档和资料密封保管等专业手段进行登记,使遗嘱的真实性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做到优质服务,并且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和自主决定权。
六、找专业机构订立合法有效遗嘱
截止2021年,浙江遗嘱库秉承“专业、合法、优质、高效、安全、保密”的服务宗旨已为近8000位老人提供了全套专业遗嘱咨询、登记、终生保管服务,并为千余名中青年提供了专业遗嘱继承服务。
(一)服务所涉及的财产范围
1、国内房产、
2、拆迁安置房产
3、银行卡、银行存折、
4、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
5、证券账户卡、股票、股份
6、其他
注:如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涉及两套以上房产、两张以上存折或总价值超过1000万的,为保障遗嘱效力,应申请专家服务
(二)服务对象
18周岁以上公民
(三)办理所需携带的材料
1、证件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立遗嘱人的房产证原件及财产凭证原件(产权人应为立遗嘱本人或其他共有人)
(4)亲属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立遗嘱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分局调取该证明)
(5)如有与财产相关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文件也需带齐;如有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6)其他材料
(7)立遗嘱人的父母姓名、去世年份,继承人、紧急联系人、查询\提取遗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电话
(8)继承人在国外的,已非中国国籍者,须提供护照号以及护照复印件,否则需提供国外的社保号,结婚证等
(9)一寸或两寸彩色半身近照一张
2、自备工具:老花镜、助听器
(四)办理流程
遗嘱咨询→填表预约→排队等待→提交材料→正式办理→颁发遗嘱证
(五)办公地点: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22号
(六)联系方式:网站/电话咨询预约,联系电话0571-86576053,0571-86576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