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侄子无父无母,父母想把房产留给他,大伯却因此将母亲告上法庭
在洪先生还很小的时候,老洪家的生活穷困到连温饱都难以解决。洪先生作为长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到读初中时才回到父母身边,小妹妹在7岁那年也过继给了别人,只有二弟一直跟随父母生活,这让洪先生心理感到十分不平衡,一颗善妒的种子随之也在洪先生心中埋下。
日子一天天过去,几个孩子均已长大,洪先生结婚时在父母的帮助下买了一套房子,工作也比较稳定,日子过的还是不错的。但二弟就没那么好的运气了,在侄子4岁那年,洪先生的弟弟突发重病,最终救治无效死亡,弟媳也因此离开了家,再没回来,只留下一个四岁的侄子留给年迈的父母扶养。
或许是知道自己没了父母,小侄子从小就乖巧懂事,什么活都想帮忙干,这让爷爷奶奶更加心疼。为了给孩子弥补一份爱,奶奶对孙子关怀备至,也希望能给孩子好一点的生活。
到了洪先生的父亲病危时,老夫妻俩商量将现有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自己留一套养老,在二老都去世后,再有大儿子和小侄子平分这个房子。没想到,在洪老爷子去世后,55岁的洪先生竟将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母亲给给自己一份房产。
调解员问道:你母亲身体还算硬朗,你就这么着急要房子吗?
洪先生说,自己这么做,是因为心里的不平衡。自己的弟弟从小便跟随父母生活,弟弟去世后,父母又一心扑在孙子上,从小到大,父母一直都在忽视自己。也许是小时候没有跟随父母生活,洪先生感觉自己跟父母之间有着很深的鸿沟,他想不通,自己也是父母的儿子,为何父母对自己的爱那么少呢?
为此,他很少去父母家,对侄子也是不冷不热,父亲生病去世,也是母亲一手操办。洪先生想拿出些钱来帮助母亲,却被母亲拒绝了,母亲说:“我还有些积蓄,就不需要你拿钱了。”
洪先生随即讨论起了积蓄问题,前后问了三次,母亲都只是敷衍了事,并不告诉洪先生存款的事。当洪先生提出要分房子,认为父母的房子有2套,应该分自己一套时,母亲却告诉他:“房子给一套孙子,还有一套留着养老,你就别争了。”
母亲的态度,把洪先生彻底激怒,他说自己作为儿子,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要求把父亲的那份留下。母子二人也因此走到了对立面。
母亲说,洪先生结婚后跟父母走动并不多,他们把抚养孙子当成自己的义务。虽然洪老爷子离世时没有写遗嘱,但他二老曾经商量,房子留一套给孙子,另一套,在自己百年后可以分给儿子一份。
父母心里,有自己的一本账,父母会考虑到每个孩子的情况,对需要帮助的孩子多一点付出,这是人之常情。
作为儿子,洪先生从小被爸妈安排在爷爷奶奶身边扶养,长大后也目睹着父母一直偏爱自己的弟弟和小侄子,产生嫉妒心理,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作为子女,不应该理所应当的向父母索取。自孩子出生起,父母便一直在奉献着自己,时间、金钱、兴趣爱好,他们把全部的心思放在孩子身上。但我们不应该只看到他们的坚强,却忽略了他们脆弱的一面。身为子女,长大后赡养父母,陪伴父母,才是正确的相处方式。
就此事来说,老人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儿子也有继承的权利,那么洪先生最终会按照自己所想的那样,继承父亲留下的那份财产吗?
首先,如果他能够继承,那他也只能继承父亲留下来的那部分的三分之一。因为《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洪老爷子的父母已不在世,那么他的财产将由配偶和子女继承。同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洪老爷子的财产将由洪先生,洪先生的母亲和洪先生的侄子三人继承。
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你先要学会付出,才能有收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洪先生由于与父母之间有隔阂,自长大后极少与父母有联系,父亲死后也未曾出面,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看到这里,很多网友发表了自己的想法。
有人说:“老人的财产,想给谁就给谁,有自由支配的权利。”
有人说:“儿子作为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父亲的房产应该有他的一份。”
还有人说:“从法律上说,老人的遗产有大儿子的份,但从人情上说,当儿子的这么逼迫自己的母亲,是不应该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