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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留30万存款 九旬老翁取款遭拒

老伴去世留30万存款 九旬老翁取款遭拒



      因老伴去世,其名下银行卡内存款无法取出,95岁高龄的王大爷将北京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伴在该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其所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王大爷和于大妈1964年登记结婚,因膝下无子,遂于1972年收养了一个孩子。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王大爷、于大妈和养子于2011年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签署了《解除收养协议书》,约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该协议由王大爷、于大妈、养子及证明人共同签名确认。


2016年1月,于大妈去世后,王大爷想取出于大妈名下存于北京某银行的30万元存款,但因在银行取款时连续3次输错密码,使存款无法取出。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王大爷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或法院生效文书,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才能取款。王大爷这下慌了神,老伴去世之前未曾留下遗嘱,且早已与养子失去联系、养子无法到场办理公证。王大爷无奈,便到法院起诉确认收养关系已解除,拿到法院判决后,又因为无法提交公证需要的诸多证明材料而作罢。


王大爷认为,自己是老伴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老伴遗留的存款及利息应当归自己所有。银行解释道,根据规定,在储户死亡的情况下,储户的继承人可以持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网点取款,对继承权有争议的,网点需要根据法院相关判决执行。


历时近二年无果后,年过九旬、行动不便的王大爷因公证办理的不顺利且费用高,只得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伴遗留存款归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大妈生前在北京某银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于大妈死亡后,其在北京某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应属王大爷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于大妈的遗产,归于大妈的继承人所有。因于大妈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继承。因养子已于2011年11月与于大妈、王大爷解除了收养关系,因此养子无权继承于大妈的遗产。王大爷作为于大妈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于大妈生前在北京某银行的存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法庭同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因此,于大妈死亡后,在未确定王大爷是否为于大妈唯一继承人时,北京某银行依据规定,拒绝王大爷支取于大妈存款,并无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于大妈在北京某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生老病死是人生之常态,本案中,逝者于某生前未立公证遗嘱对涉案存款进行分割,王荫民现已年逾九旬,还需为支取该笔存款四处奔波,实属不易。王大爷最终拿到了存款,但这两年的取款路上的艰辛可想而知。所幸王大爷虽然高龄,但身体还算硬朗,若是王大爷等着这笔钱去治病救命,怕是很难等的起两年了。而如果于奶奶在生前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王大爷,王大爷便可以直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就不用像现在这样走这么多冤枉路。遗嘱不仅是对自己遗产的一种交代,更免除了离世后遗产可能带给亲人的诸多麻烦,建议老年人应当摒弃守旧观念,在生前立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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