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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而,哪怕做了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也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同时,也应保证重新订立的遗嘱是份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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