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理解与适用
该条是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的规定。它们之间继承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理解与适用
依靠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有:
(1)配偶。所谓配偶,是指因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包括经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以及依法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是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着的夫或妻,而且是被继承人生前婚姻关系仍有存续的夫或妻。应该严格区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然后再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
(2)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人工代孕技术所生的子女。
(3)父母。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依法可以享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