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房子为什么我不能做主卖掉?
文中皆为化名
最近陈叔叔因为房屋变卖的问题,内心非常困扰。他在卖房子的时候被告知需要他的子女签字同意才能卖,陈叔叔百思不得其解。
陈叔叔与妻子生育二子一女,妻子已于2020年去世。陈叔叔自己年迈体弱多病,曾心脏手术三次,还患有癌症,并且养老金非常有限。
眼见养老成为大问题,陈叔叔便打算售出名下房改房,卖房款用于自己养老及看病使用。可当陈叔叔准备将房产挂牌出售时,却发现房产变卖不了。
“明明房产证是我一个人的名字,为啥我做不了主?”陈叔叔非常疑惑。
原来陈叔叔名下的房产是他单位分配的福利分房,在2000年时参加房改,变为房改购房。当时陈叔叔做房产证时并不需要妻子同意,全部手续都是他独自一人办理,房产证最终也是他一个人的名字。
咨询了浙江遗嘱库专家后,陈叔叔得知,自己与妻子结婚登记是在1966年,房产登记在200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房改房实际上属于陈叔叔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当陈叔叔的妻子去世后,妻子的份额变为遗产,由于没有遗嘱,该部分财产由陈叔叔与三个子女(四人)平均继承。
当得知需要三个子女一起签字才能将房产变卖时,陈叔叔一下愁得直皱眉头。
十年前,陈叔叔夫妻俩因经济问题与大儿子闹翻了,这些年基本上毫无来往。连妻子去世时,大儿子也只露了个面,大儿媳妇和孙子都没来。如果变卖房产需要大儿子签字,陈叔叔认为大儿子一定是不会配合的。
在陈叔叔为了养老问题一筹莫展之际,小儿子和女儿主动提出要承担父亲的生活与医疗开支。
陈叔叔欣慰的同时也决定吸取教训:自己的妻子没有订立遗嘱,因此当妻子的份额成为遗产时,大儿子具有法定继承权,所以他想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份额分配给小儿子和女儿两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