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去世留下一套房子 赡养多的子女能多分吗? 婆婆患上阿尔茨海默症 公公能修改共同遗嘱吗?
8月30日至9月3日,“律师来了”栏目第二期 “你问我答”关注“遗嘱”话题,不少橙友提出了自己非常关切的问题,浙江遗嘱库负责人、杭州市南都法律服务所主任叶世娟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2016年6月28日落地杭州的浙江遗嘱库是全省首个遗嘱继承类公益为老项目,是由浙江民生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发起设立,由南都法服所提供专家支持和指导。浙江民生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和监督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
想多分遗产需要举证
橙友:我外公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大家都同意把房子卖掉分钱,但是现在房子卖掉了,钱怎么分一直定不下来。
当初外公买房子的时候,大家是说过平分的,但外公是老传统老思想,不愿意立遗嘱。现在,有两个舅舅觉得自己当初照顾外公多一点,关照家里多一点,应该多分一点,卖房子的钱也是其中一个舅舅管着,已经一个多月了,还没有分,那到时是不是还要算上这段时间的利息?
我们小辈私下里沟通过,觉得父母现在想要多分一点,也都是为了自己的子女,其实我们小辈们都觉得无所谓的,都不希望父母这么大年纪了,还为了这笔房款,把兄妹关系搞僵。
小辈们觉得,外公的遗产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来,该平分的就平分,如果有兄弟姐妹条件不好的,大家可以另外补助。所以,也想问下有没有相关法律可以明确的,这笔遗产应该怎么分?如果起诉的话,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叶世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最终因此起诉至法院,能做出调解方案,则按照调解方案分配,不能调解,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均分。
但是,有继承人提出在老人生前负主要赡养义务则需要举证,如举证成功的,负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多分。
另外,房子出卖的房款,在分配时候是需要加上出卖到继承几年之间的存款利息的。
婆婆患上阿尔茨海默症后
公公不能修改此前订立的共同遗嘱
橙友:公婆是早年在社区立了遗嘱,有2个见证人签名盖章。现在,婆婆患上阿尔茨海默症,公公是否需要重新去公证一下遗嘱,之前那份遗嘱是否还有效?
叶世娟:一般不建议订立共同遗嘱。共同遗嘱不利于保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日后一方要修改遗嘱也会很麻烦。如出现类似婆婆患上阿尔茨海默症之后,仅凭公公是不能对遗嘱进行修改的。且《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规范,由一人执笔书写的共同遗嘱,对于夫妻中未书写的一方是属于代书遗嘱的,而代书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这样的遗嘱有很大无效的风险。
如果本案中,公公婆婆两人是分别订立遗嘱的,在遗嘱订立时,按照专业机构进行规范遗嘱流程登记,会减少更多的麻烦。
现在公公脑子还清醒的情况下,建议找专业机构办理遗嘱。
至于原先那份遗嘱,需要确认下是否有法律要件缺失,如有,则遗嘱无效风险大,是应该重新订立遗嘱的。
拿自书遗嘱去房管局过户
橙友:我有自书遗嘱,我去世后,我子女拿着我的遗嘱去房管局过户,房管局会认吗?
自书遗嘱加入见证流程 可以更好地证明遗嘱有效 橙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没有提要求有见证人等规定。那么自书遗嘱,没有见证人是否有效?还是一定要和其他形式遗嘱一样,也要见证人? 叶世娟:自书遗嘱的遗嘱格式并不需要见证人,见证人不是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但是见证人和见证流程是两个概念。在自书遗嘱中加入见证流程是为了证明立遗嘱人的确是在未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遗嘱的。 在回答前一个橙友的问题时已经提到,只有法院能确认遗嘱效力,所以,我们考虑的是,最后审查遗嘱内容的过程中如何举证,拿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更好地证明这的确是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立遗嘱人在未受胁迫、欺诈订立的遗嘱。据此,见证流程能更直观,更确切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叶世娟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很多人选择自书遗嘱,但他们不知道的是,自书遗嘱存在着巨大隐患:无法证明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所写;或难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若干年后,见证人愿不愿意出来证明遗嘱的有效性?立遗嘱人当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比如其中一位橙友的婆婆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症,而阿尔茨海默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她的公公现在更改以前立下的共同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看似简单,遗嘱虽然人人可写,但实则不简单,为了确保有效性,还是建议找专业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