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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心想把房子留给小儿子,最后为何被兄妹平分了呢?

唐爷爷与白奶奶是多年夫妻,育有二子二女,他们夫妻名下有一套位于杭州市的商品房,建筑面积71.34平方米。两位老人生前与小儿子唐军(化名)共同居住生活。唐爷爷在2018年不幸因病过世,生前没有订立过遗嘱。白奶奶于2020年7月29日也过世了,且留有一份书面遗嘱,是白奶奶在2020年7月13日立下的,遗嘱的主要内容为:

“我年事已高,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但现在神志清晰,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丈夫唐某共有财产如下:房产一套,坐落于杭州市,现对归我所有的此房产份额,作出如下处理:此房产份额由我小儿子继承。

立遗嘱人签字:白XX(摁手印)

2020年7月13日”


该份遗嘱上,除本人的签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址及落款时间为奶奶亲笔书写的之外,其余均为打印字体。据儿子唐军描述,白奶奶躺卧在病床上宣读事先由唐军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后签字并摁手印。在该份遗嘱上有小儿子唐军、唐军的女儿及女婿的签字。另外,白奶奶宣读遗嘱的视频由大女儿的女儿所录制。

本案中,白奶奶的书面遗嘱从形式上看,既有手写字体又有打印字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形式要件要求,故不属于自书遗嘱。另,遗嘱中小儿子唐军、唐军的女儿及女婿均为利益关系人,因此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案涉遗嘱亦不符合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规范,综上,该遗嘱无效。


案例分析:

首先,关于本案中遗嘱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关于案涉房产应按何种方式继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因涉案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因此对案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首先,涉案房屋原属于唐爷爷与白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唐爷爷去世后,案涉房屋的一半属于唐某的个人遗产,另一半属于白奶奶生前的个人财产,唐爷爷的个人遗产由妻子白奶奶以及四个子女,共计五人进行平均分配;当白奶奶过世,白奶奶的一半以及从丈夫唐爷爷处继承的份额,由四个子女平均继承。

唐军的父亲没有立遗嘱,母亲有立遗嘱的意识并在儿子唐军的协助下立了遗嘱,但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导致遗嘱因不规范而无效,最终房产被兄妹四人平分。唐爷爷和白奶奶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都由小儿子唐军照料,相信把房子留给唐军也是他们二老的心愿,但现如今,却不能按照他们所希望的那样将房子给小儿子,这不论是对二老还是唐军来说都是充满遗憾的。


法律是严谨的,遗嘱作为继承的主要方式之一,必然也要具备严谨的法律流程。本次案件中,唐军在协助其母亲立遗嘱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也有录音录像和母亲的亲笔书写,看似看似具备了立遗嘱的法律要件,但其实只具备了“表”,而没有“里”,因此,唐军母亲的遗嘱是无效的。

用遗嘱继承去突破法定继承的顺序,能有效避免家庭矛盾、财产纠纷,更是完成老人遗愿的保障。现在很多人已经有了立遗嘱的意识,但有些人觉得立遗嘱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得到一个简单的模板后,就信心十足的觉得自己立遗嘱也是可行的,但这些遗嘱往往因为不规范而不具有法律效益,最终导致财产旁落,甚至引发家庭矛盾。

浙库在此提醒大家,立遗嘱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单位,避免因遗嘱不规范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浙库作为专业的遗嘱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专业的遗嘱咨询、遗嘱登记等服务,浙库真诚的希望每份遗嘱都能发挥其真正的价值,真正解决立遗嘱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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